成都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關于2015年度社會保險經辦業務使用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成社辦[2015]19號 2015年6月9日成都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公布
近日,四川省統計局《關于2014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公布了2014年度全省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53722元(以下簡稱“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成都市統計局《關于2014年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公布了2014年成都市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51681元(以下簡稱“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現就我市2015年度社會保險經辦業務使用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用人單位及職工。
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申報職工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從2015年1月起按53722元執行,其中下限為1791元/月,上限為13431元/月(見附件1)。用人單位及職工1至5月期間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上限與公布數據之間的差額部分,須重新核定或申報并足額繳納。
1.1至5月期間未變更參保單位的職工(包括已辦理退休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與公布數據之間的差額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并統一生成,用人單位和職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足額繳納;繳費工資上限與公布數據之間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在9月30日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申報并足額繳納。
2.1至5月期間變更參保單位的職工,繳費基數下限和上限與公布數據之間的差額部分,按上述第1項規定重新核定或申報,分別由變更前后的用人單位和職工足額繳納。其中變更前的用人單位應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部分后,由變更前用人單位在9月30日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申報并足額繳納。
(二)城鎮個體參保人員。
城鎮個體參保人員申報繳費檔次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從2015年1月起按53722元執行(見附件2)。1至5月期間已申報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其申報的繳費檔次與公布數據對應繳費檔次之間的差額部分,本人應當在12月24日前足額繳納(見附件3)。
(三)被征地農民。
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從2015年1月起按53722元執行。
(四)基本養老金和死亡待遇計發。
2015年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發城鎮企業職工(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使用53722元(4476.83元/月)。1月至6月已使用2013年度全省職工平均工資預計發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含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重新計發基本養老金并補發差額部分。
2015年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發喪葬補助金時使用53722元(4476.83元/月)。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2015年度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檔次和金額,按《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成都市財政局關于2015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金額的通知》(成人社發〔2015〕9號)規定執行;2015年度符合領取養老金的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計發基本養老金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使用53722元。
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申報編制內職工繳費工資下限標準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從2015年6月起按51681元執行。
四、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
(一)用人單位及職工。
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申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繳費工資上限和下限標準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從2015年6月起按51681元執行,其中下限為2584元/月,上限為12921元/月(見附件1)。用人單位(包括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職工工資收入在繳費下限標準和上限標準之間的按實際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
(二)城鎮個體參保人員。
城鎮個體參保人員申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生育保險繳費基數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從2015年6月起按51681元執行,其中:按統賬結合9.5%比例(含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繳費的,以3446元(月平均工資的80%)為月繳費基數;按住院統籌4%比例繳費的,以4307元為繳費基數;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0.6%,以4307元為月繳費基數。
(三)被征地農民。
被征地農民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所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職工平均工資,從2015年1月起按51681元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