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積 金管理中心
成公積金〔2017〕26 號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 2017 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及繳存基數執行標準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保障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50 號)、《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成公積金委〔2013〕1 號)及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有關規定,現將 2017 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及繳存基數執行標準通知如下:
一、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必須同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高于 12%,不得低于 5%。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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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計算口徑應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 號)要求執行。 2017 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為 20972 元,繳存基數下限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15〕19 號)規定,執行以下標準: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 1500 元;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 1380 元。
三、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
四、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按本通知要求,通過成都住房公積金網上政務大廳或各網點窗口,及時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相關調整工作原則上應于 2017 年 7 月 30 日前完成,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 ||
2017 年 6 月 19 日 | ||
信息公開類別:主動公開 | ||
送:中心領導,中心部門。 | ||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管理部 | 2017 年 6 月 19 日印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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