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全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
成都天府新區基層治理和社會事業發展局、成都高新區基層治理和社會事業局,各區(市)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四川省失業保險條例》、《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川人社辦發〔2018〕113號)和《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18〕9號)等有關規定,現就調整全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成都天府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縣按每人每月1424元執行。
二、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按每人每月1320元執行。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按規定作相應調整。我市從2018年7月1日起已核發(轉移)的失業保險金等相關待遇按新標準補發差額。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全市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的通知》(成人社發〔2015〕21號)同時廢止。
成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7月16日